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拆迁暂行规定
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拆迁暂行规定
头部条为了规范虎门港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和拆迁管理,促进其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按东府办复[2002]669号文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沙田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虎门港开发区沙田港区(以下称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虎门港开发区规划建设需要,依法对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实行收回。
第四条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和虎门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统一组织,征地实行属地包干原则,由沙田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从本暂行规定颁布之日起,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红线范围内非规划建设的用地停止审批;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登记、变更、转让、抵押等审批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租赁房屋以及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第六条禁止在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抢挖、抢推填土等违反开发区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七条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实行分期分片征用(具体时间以管委会通知为准),征地时1年内付清补偿费。市人民政府与沙田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面积和附着物的类别,按照补偿标准,计算总补偿费用,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由沙田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暂行规定具体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费付清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被征用的土地全部交管委会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开发区沙田港区的土地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滩涂地和未利用地。
农业用地是指:耕地(水田、香蕉、甘蔗、菜地、旱地)、鱼塘、虾塘、园地、林地。
建设用地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水利水工用地、特殊用地、临时建筑用地及推填闲置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未开发利用的其它土地以及渠道、水沟等。
滩涂地是指:蕞低潮位与蕞高潮位潮漫地带范围土地。
第九条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取综合平均值,实行补偿时由沙田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细则予以实施)。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每亩23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1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10000元,青苗补偿费2000元。
2、鱼、虾塘(不包括在滩涂上围垦、架网养殖的鱼、虾塘):按鱼、虾塘形成过程不同分两种情况补偿:
头部种是在原水田、菜地上开挖而成:每亩23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1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10000元,青苗补偿费2000元。
第二种是在原河涌、水沟上围垦而成(不包括滩涂上围垦,滩涂围垦养殖按滩涂标准执行):每亩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2000元,青苗补偿费2000元。
3、园地(指荔枝、龙眼、柑桔、芒果、黄皮、杂果园地):
(1)荔枝、龙眼园地分两种情况:在原水田、菜地上种植每亩3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1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10000元,青苗补偿费16000元。在山头、旱地上种植每亩2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7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5000元,青苗补偿费16000元。
(2)柑桔、芒果、黄皮、杂果园地分两种情况:在原水田、菜地上种植每亩2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1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10000元,青苗补偿费6000元。在山头、旱地上种植每亩1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7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5000元,青苗补偿费6000元。4、林地:每亩1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7000元,劳动力安置补助费3000元,青苗补偿费2000元。
5、未利用地:每亩土地补偿费7000元,(无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1)居民住宅用地:土地面积按已建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的占地部分,或土地批复、土地证批准范围计算。居民住宅用地每亩补偿50000元。包括土地补偿费10000元,住宅地安置补偿费40000元,其它补偿按拆迁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2)工业用地:每亩补偿40000元。包括土地补偿费8000元,工业用地安置补偿费32000。(未取得土地批复或土地证的已建厂房用地,属违法用地,按临时建设用地补偿)。其它补偿按拆迁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3)已平整但未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闲置土地(指集体为招商引资先行推填土,并已“三通一平”,但未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每亩30000元,包括土地补偿费10000元,青苗补偿费及“三通一平”费用20000元)。
(4)农村道路用地每亩土地补偿地费10000元(在原道路上扩建新道路的,原道路土地不作补偿)。
(5)水利用地:河堤、防洪堤、水闸及用于排灌储水等用地:每亩7000元。
(6)临时建筑用地(包括未取得土地批复或土地证的已建厂房用地及牛棚、猪场、鸡场、鸭场、柴房、果园、工具房、鱼塘工具房等)、坟地以及其它零散建筑物用地每亩补偿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用地安置补偿费):每亩7000元。其它补偿按拆迁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7)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新安置的建房用地由土地原属镇重新统一安排。
7、滩涂地、河涌属国有土地,不作补偿,由市政府收回。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从本暂行规定颁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动工兴建,已动工的,立即停止建设,其土地补偿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未经依法批准的在建项目,只对该土地按原农用地类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它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非法出租、转让、炒卖集体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农村集体对外发包经营的农业承包项目,包括专业承包项目及大型承包项目,其承包关系自征地通知下达之日起予以解除,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发放到土地被征用的集体,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补偿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办法处理。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镇政府制定的补偿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原地类补偿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折半补偿,不补青苗补偿费:
1、果树(荔枝、龙眼、杂果)已冻死,或已砍伐、移走,现已丢荒的园地;
3、无人养殖、现已丢荒的鱼、虾塘。
第十三条利用耕地间种荔枝、龙眼、杂果苗的,按耕地补偿,利用林地间种荔枝、龙眼、杂果苗的,按林地补偿,零星果树由村集体处理。
第十四条增拨园地、林地青苗补偿费总额2%,由镇、村各掌握1%,作为青苗补偿调节资金及不可预见费。
第十五条原为填土闲置地、现已复耕的,其中未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的,按复耕地类补偿,已办理土地证的,按建设用地补偿。
第十六条已办用地预审手续,已砍伐果树或已平整土地的,按填土闲置地补偿;已办用地预审手续,没有改变原地类的,按现状地类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农用地农民的口粮由管委会适当解决。从征地后的第三年起的50年内,被征用的耕地(香蕉、水田、菜地、旱地)、鱼、虾塘和园地(荔枝、龙眼、杂果园地)每年每亩补助400元,每5年递增5%,于每年年底结清补助款,被征用农用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公余粮任务,从征地后的第三年起由市政府统筹负责减免。
第十八条开发区沙田港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收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原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并给予使用单位适当地上附着物补偿。
国有山地、林地由市政府收回,交管委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对收回有期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开发区规划和投资要求的,补交基础设施费后,可在开发区内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重建;项目不符合开发区规划和投资要求的,对该项目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土地补偿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已缴给市财政用于办理建设用地的费用按原收费数额退回。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批准使用,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并超过2年的有期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1、非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参照以上征地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2、从土地闲置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工业用地3元,商住用地5元),由管委会
3、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或调整土地的,在折抵土地闲置费后按第二十条执行。
4、因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或调整土地的,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或个人在国有土地内耕种和养殖的只对青苗进行补偿。
(一)建筑物拆迁补偿价(综合单价)
1、框架结构:全装修700元/平方米,无装修5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全装修600元/平方米,无装修4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全装修450元/平方米,无装修400元/平方米。
4、砖瓦结构:全装修350元/平方米,无装修300元/平方米。
围村内村民自住的:300元/平方米。
围村外非村民自住的:150元/平方米。
6、钢架结构:净高3M以上的,320元/平方米;净高3M以下的,250元/平方米。
7、简易结构:指以红砖柱或铁柱,锌铁瓦、石棉瓦或瓦,水泥地面为材料构造,围村内的,150元/平方米;围村外的,120元/平方米。
其它:泥砖、瓦构筑的简易结构,或以竹、木为柱,石棉、沥青布等为房顶,且有围护结构的,40元/平方米。果园、菜园等临时搭建的竹架、木架及建筑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不作补偿。
8、房屋中木阁楼,按70元/平方米补偿。
9、房屋净高低于2.2米的,按已折旧后数额的七折补偿。
上述1至9项结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综合单价内容包括内外墙体、地楼面、天花等主体及室内装修费用、各层内外门窗制安、屋内住宅功能、项目设施建设费,水、电、照明、通讯等设施安装以及±0以下基础建设费等。高级豪华型的特殊装修,现场鉴定后再作价补偿,但增幅不得超过30%。高级豪华型的特殊装修至少应同时符合下面2个条件:
(1)地板80%以上是抛光砖、花岗岩或实木。
(2)墙壁装饰采用价值相当或高于高级乳胶漆以上的材料。
(1)桩基础:2000立方米以下(含2000立方米),每立方米储量(总储量以正规设计文件为准)350元;2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储量320元。
(2)钢筋混凝土基础:2000立方米以下(含2000立方米),每立方米储量(总储量以正规设计文件为准)320元;2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储量300元。
(1)码头(指水工结构部分):1000吨级以下(含1000吨级,码头前沿水深浅于或等于-5.0米),每米(按码头前沿线吨级,码头前沿水深须达-5.1至-7.1米),每米补偿25000元;5000~10000吨级(含10000吨级,码头前沿水深须达-7.2至-9.4米),每米补偿35000元;10000吨级以上(水深须大于-9.5米),每米补
(2)浮船码头:1000吨级以下(含1000吨级)每座8万元,1000吨级以上每座16万元。(3)简易码头(指木、混凝土、钢桩等简易结构码头及其它废置不用码头),每米1000元。码头吨级以正规设计院设计文件或政府批复文件为准,水深基面为当地理论深度基准面。
码头作业区内建筑物参照本规定其它条款执行。
上述1至11项按使用年限折旧。以拆迁通知当年为基准年,折旧年限按第二十四条规定。(二)破烂房屋的补偿。
1、四面墙完好,屋顶已破烂的,按总数的五折计算;
2、无屋顶,墙已破损,但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总数的三折计算;
3、无屋顶,墙已破损,高度在2.2米以下的,按总数的一折计算;
4、无墙体的,属已倒塌房屋,不作建筑赔偿。
(三)现已停工的在建建筑的补偿。
1、已建好基础的(按建筑占地面积计算):砖石基础,12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基础,180元/平方米;桩基础,250元/平方米;
2、墙体按本条第四款第2点的八折计算。
(四)其它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以下为平均价,沙田镇可根据构筑物性质及使用年限折旧制定实施细则)。
1、猪舍及其它种养殖场(含地基建设)。
(1)框架结构:2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
(3)砖瓦结构(有窗、有门):150元/平方米。锌铁瓦、石棉瓦为房顶的参照此价格。(4)简易(砖瓦)结构(无窗、无门):120元/平方米。锌铁瓦、石棉瓦为房顶的参照此价格。
(5)出猪栏,按长度计算,70元/米。
(6)供管理人员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参照本规定的其它条款。
从征地通知之日起,租用集体土地兴建的牛棚、猪场、鸡场、鸭场等合同自行解除,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由村集体给承包者按上述标准补偿。否则,按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处理。
(1)红砖:十二墙25元/平方米;十八墙40元/平方米;二十四墙55元/平方米。
(3)以水泥柱(或铁柱)、铁线构筑的围墙按十二墙计。
3、泥井、手摇井每口200元;水泥砖井:直径在1米内的(含1米)每口1000元,直径在1米~2米(含2米)每口2000元,直径在2米以上的每口3000元;用泵抽水的深水井每口4000元;水泥池、肥池每立方米100元;正在使用的水泥晒场每平方米25元(荒废晒场或已计算在建筑物内的不补偿)。
4、铁皮、竹架、石棉、沥青屋40元/平方米。
5、石堤(含基础):90元/立方米;海中抛石堤(不浆砌):60元/立方米(市政府历年投资或补贴的从赔偿款中扣除)。
6、以钢筋水泥构成的水泥桩,水泥板等300元/立方米。
7、水闸:闸门面积1平方米以下(含1平方米)每座2000元;闸门面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含3平方米)每座5000元;闸门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每座10000元;闸门面积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每座30000元;闸门面积8平方米以上11平方米以下(含11平方米)每座50000元;闸门面积11平方米以上每座80000元(有市政府历年投资或补贴的从赔偿款中扣除);
8、在海边滩涂搭建竹木结构作饮食店专用房屋属违章建筑,不作拆迁补偿。
1、水泥坟墓、红砖坟墓、灰沙坟墓
(1)特大坟墓(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每穴10000元。
(2)大坟墓(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每穴5000元。
(3)中坟墓(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每穴3000元。
(4)小坟墓(10平方米以下)每穴2000元。
残缺的坟墓按其残缺程度,参照以上标准评估定价。
(1)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每穴2000元。
(2)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每穴1000元。
(3)10平方米以下的,每穴500元。
(1)金塔屋(指水泥平台的)每平方米50元。
4、1998年以后新建的坟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房屋及厂房内的设施设备不作补偿。
(七)房屋及工厂内的地下设施、道路、绿化等已含在土地建筑物补偿价格中,不另作补偿。(八)屋檐(滴水)的建筑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九)未经土地审批或建筑物报建审批的工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其地上建筑物、附属构筑物的补偿,按折旧后数额的八折补偿。
(十)本村村民在1999年1月1日后建住宅,且无办理土地审批或登记发证的,其住宅按折旧后数额的九折补偿。
非本村村民建的农村住宅,不符合国家有关农村居民建住宅规定,属非法买卖或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在1990年1月1日后建的,按折旧后数额的七折补偿;无办理用地审批或报建的,按折旧后数额的五折补偿;集体不再负责安置搬迁。
(十一)沙田镇政府要统筹做好每户拆迁安置的解释工作,认真制定拆迁安置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好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附属构筑物折旧的办法
(一)建筑物、附属构筑物的折旧额以直线折旧法计算,即折旧额=补偿总价×已使用年期/建筑物(或附属构筑物)使用年限。
(二)各类建筑物、附属构筑物的使用年限。
1、民居:除简易结构外,其它结构的建筑物70年。
2、厂房及其配套:除简易结构外,其它结构的建筑物50年。
3、简易结构、附属构筑物:30年。
5、码头:50年;浮船码头、简易码头:30年。
6、猪场及其它种养殖场(包括所有建筑物、附属构筑物):30 年。
以征地年为基准年,其中第1款蕞高折旧不超过30%,超过30%的以30%计算;第4、5款蕞高折旧不超过50%,超过50%的以50%计算。
(一)被拆迁村民、工厂企业的安置由沙田镇统筹安排,制定安置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被拆迁村民的户数及人口以2002年12月9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数为准(此日期是东府办复[2002]669号文的日期)。
(二)搬迁费2000元/户(工厂、码头搬迁费由有关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四)被拆迁村民按要求和规定期限搬迁的,每一人口发给补助金1.5万元;被拆迁村民一户两宅或以上,其中只有一宅或部分被拆迁的,补助金为每一人口0.75万元;超过期限和不按要求搬迁的,不给予补助。
(五)已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工厂、码头企业需搬迁的,搬迁费用按实际评估确定。未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工厂、码头企业不补偿搬迁费。
(六)被拆迁整条自然村的村民按要求和规定期限搬迁的,每一人口给予安置搬迁村民的新村基础设施(指水、电、路和其他公共设施)补助费1.5万元,由镇政府和村委会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超过期限和不按要求搬迁的,不给予补助。
(七)凡被拆迁农户的拆迁补偿费和补助金合计不足八万元人民币的由管委会给予补足。(八)搬迁户在安置新区还未入住前需在外租房居住的,由管委会每月补助每户租屋费1000元,时限从搬出住房时计算,限时一年。
(九)已办土地证、房产证,不重新安置,只实行货币补偿的村民住宅和工业厂房,可申请退回原缴给市财政的办证费用。
(十)被拆迁村民在园区外安置,鼓励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小区;村民若要求建单家独院,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由镇政府统一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农民建住宅的规定和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在园区外安置被拆迁村民的安置地若不属于本村村民集体的土地,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补偿标准统一征用,交被安置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使用。
(十二)被拆迁农民安置重建有关的规划、用地、报建、登记发证等手续由镇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办理;市有关部门应加快审批速度并免收有关规费。
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办法如下:
市政府与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包干协议后3个月内,由市政府授权管委会将补偿费总额的50%统一付给沙田镇政府,镇政府按自行制订的有关实施细则,统筹后再下拨到村,村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余下的补偿费在一年内付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征地补偿款。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支付方式:
(1)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1年内支付给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2)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交由市财政管理,按补偿额5%的标准计付年息给村集体。2、青苗补偿费支付方式:
在签订包干协议3个月内,按总征地面积计算所有青苗的总补偿费用,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办法如下:
市政府与沙田镇政府签订建筑物拆迁包干协议后3个月内,由市政府授权管委会,按总拆迁面积计算总费用,一次性付款50%给沙田镇政府,剩下50%在拆迁后1个月内付清。沙田镇政府按自行制订的有关实施细则,再下拨到村,村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各村要将补偿标准和补偿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拆迁补偿款。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和拆迁补偿由沙田镇政府成立的专门小组负责各村各户清点、核实、丈量、确认,管委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抢建、抢种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建设用地,不给予青苗和拆迁附着物补偿。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具有强制性,在规定征地时间内,受补偿单位或个人不签征地补偿协议,则由沙田镇办理强行性征地手续。管委会会同沙田镇、村委会人员进行实地丈量征地面积,按本暂行规定计算征地补偿款,若受补偿单位或个人不签领补偿款的,由村集体代签认、代领存。拒不执行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聚众闹事、阻挠征地工作、围攻工作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而本暂行规定未规范的,可由管委会制定补充规定予以规范,并颁布执行,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对于一些特殊个案,原则上由各村集体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的,由镇政府统筹解决,确实有实际困难,可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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