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银禧科技:公司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意向协议
近日,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或“乙方”)与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或“甲方”)签订了《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与公司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公司在东莞松山湖投资建设“银禧科技高分子材料”项目达成意向协议。公司投资建设“银禧科技高分子材料”项目事宜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投资建设银禧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司将根据后续的项目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陆亿元人民币(小写:600,000,000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不低于肆亿元人民币(小写:400,000,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松山湖设立独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设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由该经营实体享有和承担,并由该经营实体出具承接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承诺书,但乙方仍须对其设立的经营实体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及其在松山湖设立的经营实体保证依法经营,服从甲方的宏观管理,遵守本协议约定和松山湖的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1、承诺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预计2024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并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预计2024年)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投资额,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667万元人民币,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及时纳入工业投资统计。
3、承诺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第4年起(预计2025年起),每年纳税总额(指会计年度内企业在园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不低于每亩12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项目用地位于松山湖东部工业园科海路与博夏路交叉口南侧地块,使用年限为50年(蕞终以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监管会审工作小组认定的出让年限为准),总面积约为4万平方米,折合约为60亩(实际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地块的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l红线图。该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乙方如竞得项目用地,应保证项目用地仅限于工业用途,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并承诺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建设要求等将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且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五章和第六章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
第七条 项目用地属于甲方辖区内项目建设储备用地,甲方将按照土地出让的相关政策规定,委托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和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该地块的使用权。乙方保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竞买项目用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起拍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或《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地价三者当中的蕞高值初步设定(如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该土地价款不包含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十一条 乙方在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应按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支付该地块的土地价款、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行政规费,并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竟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须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解除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本协议同时自动解除,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项目用地内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施建设等,并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市政管线与市政公共管线连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乙方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围墙等)的,应符合松山湖的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所有建筑工程除工业厂房及市政基础设施外,全部按绿色一星以上建筑标准建设。
1、如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在出现该情况后,按原土地价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为准,不包含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书费等乙方应当缴纳的税费)折价全部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A.因乙方原因乙方在项目用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B.因乙方原因已动工开发但竟得项目用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3、甲方按本条约定提出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在60日内无条件地签署相关文件及提交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自甲方提出收回和购回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不拆除的,由甲方自由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不配合甲方签署购回项目用地使用权合同文件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除上述购买价格约定外的其它合同权利,购买合同基于本条款的相关书面约定成立并自甲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日期生效。甲方有权依据其约定接管项目用地,并在有效控制和管理并土地完成过户后向乙方支付相应购买价款。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本协议未规定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投资开发之前,承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甲方有权向产权登记部门提请迟廷受理办理转让手续,直至达到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因公司经营趋势严重偏离原来预期,无法履行项目投资承诺或完成本协议约定指标的,应及时书面向甲方申请,甲方在园区土地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为避免土地浪费或低效利用,有权通过双方协商协议收回的方式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条 乙方出现下述任何种情况的,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与原土地出让总价款十倍的违约金: (一)乙方或乙方在松山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二)对项目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转让或发生任何形式的权属变更及潜在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项目用地上建设的物业仅限于乙方自用,不得对外出租及分割销售。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与第三方解除相关租赁协议,违约金收取直至租赁协议解除之日为止。如分割销售的,无论是否取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等国家省市有关资格的,乙方都必须按照届时的商业地价与项目用地土地价款的差额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如分割销售涉及违法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乙方未达到第四条第6点要求、所述能耗指标超标或项目用电的单位用地面积负荷指标超过lOOOkW/ha,乙方需在项目用地内采取建设能源设施以解决能耗达标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甲方有权在用电高峰期对其采取错峰用电措施。
本次项目投资意向协议的签署,顺应了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的支持5G及医疗用高分子材料、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抓住了市场对5G用高分子材料及医疗用高分子材料、生物降解塑料需求旺盛的市场机遇,5G用高分子材料及医疗用高分子材料、生物降解塑料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投资该项目有利于培育利润增长点,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符合政策导向。
公司经过多年的运营,在新材料制造领域积累丰富的经验,建设银禧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是公司实现中长期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快速抓住市场机遇,加快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材料领域的竞争力。
本次投资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扩展及产能布局的扩张,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项目投资资金6亿元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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