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征收金泉街道两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3号 2012-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淳风社区三、四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线;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淳风社区三、四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金牛区金泉街道淳风社区三、四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15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的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065元/亩的10倍计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45人应安置,应安置人员按照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照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计算,其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川府函〔2008〕88号文件附表所列标准支付;
此次征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养殖、种植专业户补偿。
《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15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本方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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