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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7)东莞产业信息68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

  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21〕97号),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下房屋已列入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具体分别为: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西北区二巷11号、11号之一、11号之二、11号之三,被征收人为张运兴(已于2021年12月去世);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东南区五巷2号,被征收人为张荣新;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西北区七巷21号,被征收人为张镜锋;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东北区八巷6号,被征收人为吕从心。

  由于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继承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为保障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顺利推进,东莞市人民政府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21〕97号),对被征收人(继承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继承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运兴继承人:张荣新、张文标、张建良、张镜锋)

  2.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荣新)

  3.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镜锋)

  4.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吕从心)

  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21〕97号),决定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下称“征收实施单位”),现征收签约期限已满。

  被征收人张运兴(继承人)的房屋坐落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西北区二巷11号、11号之一、11号之二、11号之三(下称“被征收房屋”),已列入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建筑面积合计164.7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依法委托经摇珠选定的广东天宇公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已将该评估报告送达至被征收人(继承人)。

  被征收人(继承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因被征收人张运兴于2021年12月去世,经调查其法定继承人为张荣新、张文标、张建良、张镜锋。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被征收人(继承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如被征收人(继承人)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金额为3211031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2999109元,建筑物价值补偿120103元,构筑(附属)物及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补偿32164元,搬迁费30000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暂定6个月)合计29655元。因被征收人(继承人)不配合导致评估报告中未包含室内装修的评估价值,征收实施单位将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再次进行入户评估,如被征收人(继承人)仍不配合,被征收人(继承人)可得金额即为前述金额。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继承人)选择产权调换,可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185.55平方米,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继承人)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图路南城万象府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可选的户型中选取,再通过抽签方式选取蕞终房号。如通知抽签选房日不参与抽签,视为放弃选房权利。搬迁费30000元,不可调换面积及构筑(附属)物补偿1107040.50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支付期限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

  被征收人(继承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继承人)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转账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被征收人(继承人)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且不提供银行账号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的,将默认按照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选择,货币补偿款将一直存储于补偿资金专户,直至被征收人领取为止。

  被征收人(继承人)应于收到补偿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继承人)在本决定书确定的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期限内不提供银行账号的,从办理期满之日起计算)15日内将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西北区二巷11号、11号之一、11号之二、11号之三的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继承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21〕97号),决定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下称“征收实施单位”),现征收签约期限已满。

  被征收人张荣新的房屋坐落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东南区五巷2号(下称“被征收房屋”),已列入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建筑面积合计180.89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依法委托经摇珠选定的广东天宇公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已将该评估报告送达至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金额为2847253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2410028元,建筑物价值补偿318005元,构筑(附属)物及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补偿56660元,搬迁费30000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暂定6个月)合计32560元。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导致评估报告中未包含室内装修的评估价值,征收实施单位将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再次进行入户评估,如被征收人仍不配合,则待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据实予以补偿。如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被征收人可得金额即为前述金额。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250.37平方米,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图路南城万象府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可选的户型中选取,再通过抽签方式选取蕞终房号。如通知抽签选房日不参与抽签,视为放弃选房权利。搬迁费30000元,构筑(附属)物补偿71934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支付期限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

  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转账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被征收人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且不提供银行账号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的,将默认按照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选择,货币补偿款将一直存储于补偿资金专户,直至被征收人领取为止。

  被征收人应于收到补偿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确定的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期限内不提供银行账号的,从办理期满之日起计算)15日内将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东南区五巷2号的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21〕97号),决定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下称“征收实施单位”),现征收签约期限已满。

  被征收人张镜锋的房屋坐落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西北区七巷21号(下称“被征收房屋”),已列入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建筑面积合计483.98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依法委托经摇珠选定的广东天宇公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已将该评估报告送达至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金额为286857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1877196元,建筑物价值补偿850837元,构筑(附属)物补偿23421元,搬迁费30000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暂定6个月)合计87116元。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导致评估报告中未包含室内装修的评估价值,征收实施单位将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再次进行入户评估,如被征收人仍不配合,则待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据实予以补偿。如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被征收人可得金额即为前述金额。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408.45平方米,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图路南城万象府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可选的户型中选取,再通过抽签方式选取蕞终房号。搬迁费30000元,三层半以上不可调换面积及构筑(附属)物补偿251571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支付期限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

  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转账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被征收人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且不提供银行账号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的,将默认按照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选择,货币补偿款将一直存储于补偿资金专户,直至被征收人领取为止。

  被征收人应于收到补偿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确定的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期限内不提供银行账号的,从办理期满之日起计算)15日内将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西北区七巷21号的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东府函〔2021〕97号),决定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下称“征收实施单位”),现征收签约期限已满。

  被征收人吕从心的房屋坐落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东北区八巷6号(下称“被征收房屋”),已列入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建筑面积合计99.7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依法委托经摇珠选定的广东天宇公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已将该评估报告送达至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方式。

  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金额为2329206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2062513元,建筑物价值补偿161315元,构筑(附属)物及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补偿36990元,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25092元,苗木补偿5350元,搬迁费20000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暂定6个月)合计17946元。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165.02平方米,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图路南城万象府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可选的户型中选取,再通过抽签方式选取蕞终房号。搬迁费20000元,室内外装修及构筑(附属)物补偿127904.50元,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支付期限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

  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并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转账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被征收人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且不提供银行账号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的,将默认按照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选择,货币补偿款将一直存储于补偿资金专户,直至被征收人领取为止。

  被征收人应于收到补偿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确定的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期限内不提供银行账号的,从办理期满之日起计算)15日内将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水涧头村东北区八巷6号的房屋腾空搬迁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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