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东莞市城乡规划
委员会更名为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我市自然资源管理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时将东莞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土地审批委员会2个议事机构撤销,相关职责划入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现将《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
为优化整合我市自然资源审批流程,完善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审批制度建设,强化全市重大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的集体决策机制,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广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整合现有的东莞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土地审批委员会、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机构,将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时将东莞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土地审批委员会2个议事机构撤销,相关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规则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分别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及详细规划委员会、专项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委员会、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4个专业委员会。
1.详细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详规委”)。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公务委员,邀请专家和公众代表为非公务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2.专项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规委”)。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公务委员,邀请专家和公众代表为非公务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利用委”)。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4.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更新设计委”)。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东莞供电局、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5.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汇总整理需提交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并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两级议事决策机制。
(一)全体会议。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列席,研究审议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定、战略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标准、总体规划等。具体决策事项如下:
1.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自然资源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2.听取重大土地、矿产、海洋、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管情况报告。
3.研究审议全市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定、战略等事项,具体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管处置的重大政策、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地价体系、城市更新、存量和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储备、不动产登记等方面重大政策。
4.研究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级、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市级、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修改。
5.审议专业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提交全体会议决策的事项。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详细规划委员会会议。由详规委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公务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负责同志列席,负责审议详细规划相关业务问题,具体事项如下:
(1)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重大修改、一般修改。
(2)规划选址评估草案、重大修改、一般修改。
(4)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前期研究报告。
(5)各类详细规划草案及其修改涉及的生态控制线占补平衡、工业保护线)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详规委会议研究决策并经详规委主任同意上会的其他事项。
(7)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专项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专规委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公务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负责同志列席,负责审议专项规划相关业务问题,具体事项如下:
(1)各类专项规划草案及其修改(包括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等事项。
(2)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专规委会议研究决策并经专规委主任同意上会的其他事项。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委员会会议。由开发利用委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与审议议题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具体议题涉及单位详见附件1),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分管负责同志、功能区自然资源(城市更新)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列席,负责审议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管处置相关业务问题,具体事项如下:
(1)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三旧”改造区片地价等地价更新成果。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
(4)较为复杂的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方案,包括认定为企业原因拟无偿收回的、需要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处置的,以及历史问题较多的其他情况。
(5)较为复杂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及土地出让金补缴,包括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或修改重要规划条件,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
(6)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更新成果,第三类(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大中型矿山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第三类(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出让计划。
(8)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开发利用委会议研究决策并经开发利用委主任同意上会的其他事项。
(9)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用地报批件以及工业项目〔不含新型产业(M0)〕、仓储项目、科研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经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一致同意或无不同意见的,可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统一的,提交开发利用委会议审议。
4.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会议。由更新设计委主任主持召开,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与审议议题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具体议题涉及单位详见附件2),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和公众代表、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分管负责同志、功能区自然资源(城市更新)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列席,负责审议城市更新、城市设计相关业务问题,具体事项如下:
(1)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挂牌招商方案,城市更新单元(项目)“1+N”总体实施方案。其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1+N”总体实施方案经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一致同意或无不同意见的,可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统一的,提交更新设计委会议审议。
(2)重要地区城市设计方案及其修改方案、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重要地区和重要项目具体划定范围详见附件3)。
(3)历史文化名城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事项。
(4)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更新设计委会议研究决策并经更新设计委主任同意上会的其他事项。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专规委会议、开发利用委会议、更新设计委会议按照工作需要召开。详规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详规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临时召开。
(二)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准备全体会议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材料,适时提请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审议。拟报议题须经申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原则上要在会前将议题材料发各参会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提前研究。
(三)会议议题由申报单位介绍审议事项和审查情况,参会单位发表意见。审议过程中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其中,全体会议、开发利用委会议、更新设计委会议原则上要求参会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较大分歧的议题,可通过表决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详规委会议、专规委会议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获不少于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的表决意见形成蕞终审议意见。
(四)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其中,全体会议纪要由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任、主任审批。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功能区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负责起草,经市自然资源局和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按程序上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批准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会议纪要内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决定。
(五)属于应当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六)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名单、全体会议决策内容等事项调整,需报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名单、专业委员会会议决策内容等事项调整,需报专业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成员单位应遵守“所有事项必须严格审核、所有决策必须严格执行”的原则,明确分工、集体协同,具体职责分工情况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牵头协调日常事务,组织监督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会议决策、批准项目的实施。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区域统筹发展、产业政策、重点项目筛选、项目立项、项目准入条件等事项的审核,配合开展项目经济效益的审核。
(三)市教育局:负责审核保障教育用地,落实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情况。
(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核科研机构、产业创新平台、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工业〔包括新型产业(M0)〕、科研、仓储等产业类项目筛选、项目准入条件、项目经济效益等事项,把关上述项目相关政策和其他产业政策执行和适用情况。
(六)市公安局:负责审核项目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合理性,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七)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养老服务、殡葬设施建设的合理性以及涉及上述设施布局规划的调整等事项。
(八)市司法局:负责会议审议事项的合法性审核。
(九)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和矿产等自然资源出让底价、市场评估、出让金分配、税费优惠、财政补助、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方案等事项,监管城市更新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项目用地落实社会保障情况。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状况等事项。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住房计划安排、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核,开展已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把关城市更新项目对去库存任务的影响,负责在该局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管。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项目交通组织、交通设施配套的合理性。
(十四)市水务局:负责出让宗地水利、水务工程设施方面管理和保护的审核。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事项;配合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镇街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管工作,负责审核城市更新涉农村集体资产有关事项。
(十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审核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的合理性以及涉及上述设施布局规划的调整等事项。
(十七)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合理性以及涉及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的调整等事项。
(十八)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的合理性以及涉及应急避难设施布局规划的调整等事项。
(十九)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核市政设施(除供水、排水设施外)、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园林绿化、绿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管道工程、城市各类标志性小品和雕塑等建设的合理性以及涉及上述设施相关布局规划(集中供热除外)的调整等事项,负责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
(二十一)市信访局:负责提供建设用地报批件有关信访诉求的信息。
(二十二)市林业局:负责审核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林地和湿地的使用情况。
(二十三)市轨道交通局:负责审核涉及轨道沿线、站点TOD专项政策与专项规划执行和适用情况。
(二十四)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责审核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合理性。
(二十五)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的审核。
(二十六)东莞供电局:负责涉及供电设施建设的审核。
(二十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土地登记事项的审核。
(二十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公开出让交易等事项的审核。
(二十九)松山湖管委会:负责松山湖功能区范围内已承接委托事项的审核。
(三十)水乡管委会:负责水乡功能区范围内已承接委托事项的审核。
(一)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及公众代表应按规定出席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审议会议和有关活动。各参会单位、专家及公众代表应提前熟悉审议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二)各参会单位、专家及公众代表在审议工作中应认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各参会单位、专家及公众代表及相关人员对正在组织审议和需要保密的项目,不得对外泄露。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继续进行机构运作,原东莞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土地审批委员会等议事机构自行撤销,相关职责划入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附件:1.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涉及成员单位情况表
2.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涉及成员单位情况表
3.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划定范围
(2)其他成员单位(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2)市农业农村局(仅参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市交通运输局(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3)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内的项目)。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国家安全局(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3)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内的项目)。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国家安全局(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3)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内的项目)。
(2)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内的项目)。
(2)其他成员单位(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2)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家安全局(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3)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的单元或项目)。
(2)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3)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的项目)。
(2)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投资促进局(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3)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内的项目)。
(2)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视具体项目情况要求参加)。
(3)松山湖管委会、水乡管委会(仅参加涉及该功能区范围的项目)。
(一)位于重要地区内,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或建筑蕞大高度大于100米的经营性项目、行政办公项目和文化娱乐项目;或位于非重要地区内,建筑蕞大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经营性项目、行政办公项目和文化娱乐项目。其中,经营性项目包括居住、商住混合、商业、商务办公、酒店等;文化娱乐项目包括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影剧院、游乐等。
(二)市级公建配套设施项目:位于重要地区内,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或建筑蕞大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包括体育场馆、医院、学校、敬老院等(幼儿园除外)。
(三)机场、铁路和轨道站场、一级及以上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站场。
(四)铁路和轨道站点TID开发项目。
(五)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可分割销售的新型产业(M0)项目、可分割销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六)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建设项目。
(七)位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森林公园、林场内的建设项目。
以上所述的重要地区,主要分为重要沿线两侧或周边头部排建设用地和重要片区,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要沿线.铁路和轨道(不包括地下轨道)。
(1)高速公路:广深高速、莞深高速、莞番高速、甬莞高速(常虎高速)、广深沿江高速、从莞高速(含从莞高速清溪支线)、博深高速、龙林高速、龙大高速、深圳外环高速等;
(2)城市重要干路:环城路、东部快速路、环莞快速路、国道107、省道120、省道256、东莞大道、东城中路、鸿福路、八一路、四环路、莞龙路、莞樟路、莞长路、松山湖大道、松山湖新城大道、生态园大道、水乡大道、滨海湾大道、虎门镇滨海大道等。
(1)一级管控河道:狮子洋、东江、东江北干流;
(2)二级管控河道:淡水河、倒运海水道、太阳洲西海、东江南支流、赤滘口河、谷涌河、东莞水道、南丫水道、老鼠涌、淡水湖、西太隆河、鞋底沙河、太平水道、磨碟河、茅洲河(长安镇段);
(3)三级管控河道:洪屋涡水道、寒溪河、石马河、东引运河。
4.重要水库。包括松木山水库、同沙水库、横岗水库、五点梅水库、芦花坑水库、马尾坑水库、黄牛埔水库、雁田水库、虾公岩水库、契爷石水库、茅輋水库、水濂山水库。
(1)东西山水轴:黄旗山片区(黄旗山周边,黄旗山—同沙山水轴)—中心广场片区—龙湾核心片区;
(3)区级中心:莞城可园片区、世博商圈、万江中心区。
以东江南支流(含东莞水道)、中堂水道、汾溪河三条水系为依托的主城区城市滨水空间,顺延三水,东起广九铁路,西至环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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