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头部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 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 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 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内资项目 投资总额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 2012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 1 亿美元,内资项目自 2012 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 1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 低于 200 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 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 (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 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 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 导小组认定。
(一)项目申报。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 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 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 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 5 个工作日 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 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 件,做出“拍板决策”,并进行认定。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 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项目应 在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 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 长 2 年。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 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外 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 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重 大项目资格。重大项目更名的,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后重 新备案。
第八条 已认定的重大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 大项目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 2 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 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 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 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 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外 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修订,有效期 3 年。新引进重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东 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其他项 目,符合现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其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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