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引荐好项目蕞高奖励300万元
为好项目落地东莞牵线万元奖励。《东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近日公布。
根据《办法》,引荐项目指符合《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外资项目,投资主体为东莞以外的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 在东莞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对于各类金融贷款、本土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产业平台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以及 PPP项目不予认定奖励。
项目引荐人是指向东莞市招商引资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促成招商引资部门与项目投资方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履行了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将投资项目成功引荐到东莞落户的,且项目符合东莞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个人、团队或法人单位。项目引荐人须由东莞市投资促进局、项目落户园区、镇 (街)以及投资项目企业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原则上认定 1 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 2 名或以上引荐人的,则视为 1 个引荐团队。
《办法》表示,履行项目引荐人职责,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信息,并推动承诺固定资产投资10 亿元及以上项目实现签约(不含框架协议),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引荐承诺固定资产投资30 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蕞高奖励 300 万元。其中,项目缴纳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 20%;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 4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 80%,可申请奖励总额的 30%;项目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可申请奖励总额的10%。
引荐世界 500 强外资标杆龙头项目实现投产的,按照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 100 万元。引荐新设立的三年内实际使用外资 5000 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蕞高奖励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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